本报讯(宋欢 青检 记者 李凌鹏)停在小区大院内的爱车丢失,陈先生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,昨日,青羊法院一审判决,物管公司收的是场地占用费,不是保管费,不应担责。
陈先生诉称,去年4月,他花了10万元钱买了一辆新车,停在自己小区大院内,每月向物管公司交60元停车费。物管公司向他出具了“汽车占道服务费”收据并办理了汽车出入证。同年10月9日中午,他将汽车开回大院。第二天凌晨,他就发现汽车不见了。由于他购买了汽车盗抢险,保险公司赔付了他8.8万元。但他仍不甘心,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。他认为,他和物管公司是保管合同关系,他已经履行了义务向物管公司交纳了保管费,而物管公司却严重失职。为此,物管公司应赔偿他3万余元损失。
对此,物管公司认为,他们收的是场地占用费,而不是保管费,不应承担车辆被盗的损失。
昨日,青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物管公司胜诉。法院认为,物管公司在停车费收据上明确注明这是“汽车占道服务费”,物管公司只是提供场地,而不负责保管汽车。因此,陈先生的汽车丢失后,物管公司不应承担责任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