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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卡遭盗刷 商家担责70%
来源:华西都市报  编辑:08z  时间:2008-7-23  点击:
 
市民用没有设密码的信用卡到商场消费,往往只需要签个名字就能完成交易,很多收银员不会核对信用卡上的签名与结算单上的签名是否相符,这些漏洞给“拾卡人”带来了便利。日前,成都青羊区法院判决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,给很多商家提了个醒:如果不费点心核实身份,商家要承担责任。市民李先生在公交车上不慎遗失信用卡,当他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时发现,已经有人用他的卡到商场疯狂消费了16340元,青羊区法院判决商场承担70%的责任。
    信用卡遭盗刷 状告商家“不作为”
    今年3月10日下午,市民李先生乘坐公交车时不慎遗失了钱包,其中有一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信用卡。当李先生发现信用卡遗失后到银行挂失时,信用卡已被人刷卡透支消费了16340元。后经警方调查,李先生的银行卡被人在成都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买了16340元的商品,而结算单上的持卡人签字栏内签名均为“李某”,因为李先生的信用卡额度为15000元人民币,经银行多次催款,李先生于半个月后向银行归还了15000元现金。
    盗窃案至今没有破获,向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要求还不现实,于是李先生考虑找商场“埋单”。李先生认为,商家没有按规定核对持卡人的身份和签名,使得盗用者顺利地用信用卡消费,盗窃者在消费底单上所签的名字,与信用卡上的亲笔签名完全不符,如果商家认真辨认完全能够避免损失。
    不核对签名 商家被判担责70%
    而商家认为,按照信用卡的惯例,持卡人刷卡需要输入正确密码后才可以消费,商场方不是执法单位没有核实持卡人身份的义务,李先生没有预留密码,是其设置的刷卡模式不保险而造成的损失,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。
    成都青羊法院一审认为,中国人民银行《支付结算办法》中有明确规定,商家应该核对结算单与信用卡上的签名是否一致,如果信用卡没有设置密码的,商家应该核实持卡人的身份证件。这家通信器材店仅知道凭密码输入完成交易,是造成原告信用卡被盗用后透支交易的主要原因,由此给李先生造成了损失,器材商店应当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李先生作为信用卡的持有者,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,应承担30%的责任。
    □记者调查
    嫌麻烦 部分商家不核实签名
    昨日,记者到几家商场进行了一次调查,记者用一张没有密码的信用卡结账,卡上的签名不是记者本人的亲笔签名。春熙路一家商场的收银员在结算时反复看了签名,说:“您的签名不符,请出示身份证。”记者走访的几家大型商场基本会核对结算单与信用卡的签名。而部分小型超市接过记者的信用卡后直接确认消费金额,没有核对签名是否一致。当记者询问收银员是否知道应该核实签名时,收银员称,原则上要求这么做,但核对起来比较耽误时间,因此一般都不会核实签名。
    □新闻链接
    同样的案件 判决不一样
    2007年11月,武侯区法院曾经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,一名男子的建行信用卡被人在商场里消费了1万多元,男子将商场和银行告上法庭,武侯区法院最终认为,公司和银行都不存在过错。其理由是,由于贷记卡的使用无需密码、身份证等,消费者只要确认消费金额,提供卡上签名即可。收银员只能以消费者留下的确认签名作为核对其身份依据,这种核对只是一般注意义务,只要信用卡背面签名字样与实际签名无显而易见的差错即可,因此不能证明该公司收银员失职,而建行及时为男子办理了挂失手续,使他避免了遭受更大损失的可能,同样也无过失。 宋欢 记者 李寰 蹇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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